婦遭救護車撞癱 國賠473萬
中央社 – 2012年7月13日 下午12:04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3日電)南投縣消防局一名消防員開救護車運送病患途中,把簡姓婦人撞傷成植物人,簡婦家屬請求國賠。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兩造各負一半過失責任,判決簡婦獲賠新台幣473萬餘元確定。
法院判決指出,南投縣消防局水里分隊湯姓消防員於民國98年5月間深夜,開救護車載患者就醫。他在台中市五權西路一帶闖紅燈,撞上開車的簡婦,導致對方意識昏迷,急救後成植物人。
本案刑事部分,湯男被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被害人家屬請求國賠逾千萬元,台中地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為消防員確實有過失,但依規定救護車享有優先路權,簡婦未禮讓救護車先行,且沒繫安全帶,應負6成責任,判處南投縣消防局賠償769萬餘元。
兩造不服判決,都提起上訴。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法官參酌車禍鑑定報告,認定救護車未注意綠燈通行的左右來車安全,簡婦未禮讓救護車,兩者同是肇事原因,因此雙方應各負一半責任,判決南投縣消防局敗訴,簡婦可獲賠新台幣473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1010713
未禮讓救護車遭撞 兩造各負半責
中廣新聞網 – 2012年7月13日 下午12:17
南投縣府消防局的一輛救護車,三年前曾在台中市區闖紅燈,意外將一名沒有禮讓救護車的女駕駛攔腰撞成植物人。女駕駛的家屬事後提出一千一百萬的國家賠償請求,但最高法院認定,雙方必須各負一半過失,所以最後判決南投縣政府必須賠償四百七十萬元確定。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湯姓男子是南投縣消防局水里分隊的消防員。但民國九十八年五間,湯姓男子深夜十一點多值勤救護勤務,駕駛救護車載送病患到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救治,卻在出勤途中行經台中市五權路與英才路口時闖紅燈,剛好迎面撞上一輛自小客車。小客車簡姓女駕駛當場陷入昏迷,被撞成植物人,直到現在仍未見起色。事後追究責任,刑事部分,湯姓男子被以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判處四月確定。民事部分,簡姓女駕駛的家屬向南投縣府提出一千一百萬元的國賠求償。
一審認定,湯姓男子應該負擔六成過失責任,判決南投縣府要賠償七百多萬元。二審依據車禍鑑定報告,認定雙方應該各負一半過失責任,因為簡姓女駕駛聽到救護鳴笛聲卻沒有減速禮讓、具有過失;湯姓男子執行勤務闖越紅燈,沒有注意路口交通狀況,也有過失,因此判南投縣政府必須賠償四百七十多萬元。案件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雙方上訴,全案定讞。
未禮讓救護車 被撞癱獲國賠
自由時報 – 2012年7月14日 上午4:29
南投消防局須國賠515萬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林明宏、陳鳳麗/綜合報導〕南投縣消防局救護車3年前載病患就醫途中,撞上未讓救護車先行的小客車,小客車女駕駛簡巧函被撞成植物人,今年3月往生;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認為雙方「各負一半責任」,判南投縣消防局應國家賠償簡女家屬515萬0433元定讞。
判決指出,案發於98年5月12日 ,小客車駕駛簡巧函的家屬指救護車行駛方式較危險,行車技術上應特別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主張依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意見,認定南投縣消防局應負肇事責任「7成」。
南投縣消防局則認為,依目擊證人證詞,案發時是簡巧函搶黃燈,很可能當時救護車見紅燈熄滅就開上路口,才會側撞簡女小客車,救護車過失應較小客車輕,小客車應負「8成」肇事責任。
雙方須各負2分之1責任
合議庭採信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委員會見解,認為救護車行經路口,未注意左右來車,小客車也未留意前方車輛、禮讓救護車先行,才會造成車禍,雙方須各負2分之1責任。
南投縣消防局長林聰吉表示,尊重法院判決,雖然消防救護車有優先通行權,但事後也加強駕駛安全教育,要求應注意左右來車,才能確保救護過程安全。
簡姓婦人已於今年3月往生,其兄南投縣議員簡景賢獲知判決結果表示,妹妹被撞癱後,對年邁父母及妹妹的2個女兒而言,精神備受折磨,傷痛難以形容;就家屬而言,當然希望賠償金額多一點,對妹妹的2個女兒較有補償作用。
至於開車的南投縣消防員湯中一的刑事責任,先前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4月確定、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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