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S一路走來,公理正義何在


 


資料來源:台灣急診醫學會


 


花蓮慈濟醫院 急診部 胡勝川


101.06.11


行政院衛生署EOC正副執行長共識營於民國一零一年六月七、八二日在台南市後火車站遠東大飯店舉行,會中醫事處石處長提到署裡準備修改「緊急醫療救護法」,請我們發表意見提出建言,非常感恩石處長開闊的胸襟,能夠廣納建言是一開明的做法。我把握住此一難得的機會,將「緊急醫療救護法」瀏覽了一遍,提出三個需要修改的條文。此亦是目前所實施的EMS中有悖人民利益的四個現象,事實上我觀察到此現象已久,只是苦無抒發的管道,既有此天賜良機,我豈能放過,方不負我推動EMS的初發心。以下是我的看法:


 


一、「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條規範EMS接受求救報案的場所,條文規定只有偏遠暨離島地區才接受轉診病人的運送服務,故當都市地區的診所欲將病人轉院治療時,常遭當地EMS單位拒絕。這是攸關民眾生死權益的錯誤想法,舉例來說,一位急性冠心症的病人,要從診所轉到有能力做心導管的醫院去打通血管,為確保路途上的安全,還有哪個單位的急救能力比EMS的救護車強?先不說診所本就沒有救護車,如果呼叫民間救護車,它們的車上都沒有自動體外電擊器,有做CPR和電擊的經驗也幾乎是零,這類病人又是在到院前發生猝死的高危險群,若是病人不幸在到達接收醫院時已呈OHCA狀態又沒能將其救活,病家如提起法律訴訟,到底是誰要為這事件負責?我認為EMS單位要為此事負最大的責任,理由已如前述,唯有他們有能力卻拒絕了此事,形同另類八掌溪事件,EMS當位主管能不慎乎!故我建議不妨修法,明訂不得拒絕診所的請求轉診服務。此外,又聽說衛生署已為此事多次去函各地方政府說明此條文的精神,其理是站在民眾這一邊,既有最高衛生行政單位的解釋函,為何有的地方政府仍然不顧民眾權益的一意孤行,難道要「一國兩制」?或是眼裡就沒有中央政府的存在?或是政府各單位之間可以各行其事?我們的大有為政府到底怎麼了?我不竟感嘆「公理正義何在?」


 


二、「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五條明訂各縣市政府消防主管單位應聘請醫療指導醫師,建立醫療指導制度。可是據我多方打探的結果,大多數縣市自從衛生署的研究計畫經費停止之後,就沒有再聘請醫療指導醫師,明顯違反此一條例規定,但是此條並沒有罰則,故形同虛設。建議將此條例訂定罰則。然而有的專家認為即使處罰,也只是將政府的錢從左口袋放到右口袋,對單位首長並未造成壓力。一個經過4年的研究確認,醫療指導醫師對整個EMS系統是有幫忙的,有助於醫佐員制度的實施,可以知道單位應如何改進缺失以提升服務的品質,何況先進國家也已行之多年,似此等鐵證如山的事實,居然還有人公然違抗不遵,是因為沒有經費,養不起醫療指導醫師?或者說已經有緊急醫療救護諮詢會議,故不需要醫療指導醫師,還是心態上就認為沒有需要?如為前者,還情有可原,也還有辦法解決。如為中間,則為推託之辭,用會議的方式以群體專家為EMS建言,是沒有功能的,因為他們是沒有權利義務的對等關係,EMS主管多半不會聽這些專家的意見,開會經常是雞同鴨講,弄得不歡而散。如果是後者,非到最後關頭,民眾是不會運用民主國家所賦予人民的激烈方法,以爭取人民應有的權利。事實上,到法院按鈴申告、向監察院檢舉、請立法委員質詢關心等方式,都還算是比較平和的手段,是否可考慮一試呢?


 


三、「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九條規範救護車送醫的原則,法條僅說要將病人送到就近適當的醫院。至於何謂適當則無明確說明,EMT只有各自表述了。所幸民國九十八年衛生署實施醫院急重症能力分級制度,將醫院分成重度級、中度級、一般級,已為此所謂「適當」做了很明確的定義說明。簡言之,重大創傷的病人要在30分鐘內送到重度級醫院。急性心肌梗塞的病人要盡快送到有能力做心導管,且能於90分鐘內打通血管的醫院。急性中風的病人要送到能給血栓溶解劑的醫院。衛生署的此項福國利民德政,並沒有收到預期的效果,因為此三大疾病大多會呼叫119救護,可是目前EMT多沒有按此分級制度在後送病人,讓衛生署醫事處石處長情何以堪!他可是建立此制度用心最深的人。故建議將此法條改成「要將適當的病人送到按醫院急重症能力分級評定等級適當的醫院」,同時此法條也要有罰則,若未送到適當的醫院,則要課EMT以罰鍰。


 


事實上絕大多數EMT的理念跟我是相同的,他們的體內都流著願意救人、助人的熱血,他們都受過正規的EMT訓練,他們聽得懂我在說些什麼,只有少數首長因為沒有受過EMT訓練,不了解EMS可以帶給人們的好處,他們的腦海裡還是傳統的警消人員的觀念,故而會抗拒我們的理念。良好的溝通仍然是解決事情的不二法門,上人說:「對的事情做就對了」,又說:「只要找到路,就不怕路遙遠」。我將持續保持對我國EMS的關心,盡一分知識份子應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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