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施放爆竹 限時也定點 違者罰3千
自立晚報 – 2013年2月9日 下午11:04
【記者李桂馨台北報導】爆竹一聲除舊歲,不少人習慣以施放爆竹煙火迎新送舊,因為爆竹煙火施放在我國春節等民俗節慶活動中是一個歷史悠久之慶祝儀式,但其所產生的噪音妨礙安寧、施放時火花及衝擊效果極易造成危險,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提醒民眾,施放爆竹有一定的危險性,在臺北市對施放爆竹也有其規範,民眾除了要購買合格的產品之外,更要遵循相關規定以策安全。
根據臺北市環保局日前公布,今年過年期間,除了9日(除夕)及10日(初一)可24小時施放外,其他日晚上11時以後至翌日上午7時均禁止施放,違者依法可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此外,民眾也可以選擇臺北市水利工程處開放的6處河濱公園指定地點施放爆竹或煙火,以減少對鄰居的影響及兼顧居家安全,詳情可上臺北市水利工程處網站http://www.heo.taipei.gov.tw/ct.asp?xItem=71780&CtNode=49834&mp=106031查詢。
消防局指出,在去(101)年10月12日彰化媽祖舉行遶境祈福活動,因施放煙火飛入大樓,使窗簾起火延燒約200坪 的面積。去年12月31日 清晨,高雄市2名男子一時興起,提前慶祝跨年夜,因此施放大批煙火,釀成火災,造成察哈爾街一處巷口的6部機車付之一炬。過年期間,民眾如果想要放爆竹,消防局提醒,一定要選擇合格的產品,也要慎選施放的環境,因為萬一發生意外事件的話,除造成自己或他人痛苦外,如涉及民眾之生命、財產損失,有可能因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而吃上刑事官司,更可能被告上糾纏不清之民事官司。
至於對違規販售爆竹煙火之攤商或店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商業處將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及「商業登記法」規定,在農曆春節期間加強查核及取締,以保障市民消費安全。20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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