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從71起 濫用救護車要收1700

  【聯合報記者趙彥/高雄報導】

2013.06.25

高雄市從71起實施「不當使用救護車」,收取費用1700元,基層消防人員從今年4月宣導以來,通報救護案件明顯下降,但也曾碰到「被救者」不滿,斥責「不便民」。警消強調,只要是正當申報協助,不但不會拒絕,而且是秉持熱忱樂於服務。

高雄市苓雅、前鎮區等消防分隊為全市救護車出動率較高的區域,不當使用」將收取1700元規定,連月來宣導頗獲成效,例如前鎮區的瑞隆消防分隊就從每月500車次降至400車次;而這段宣導期間,各分隊每月大約開出20張「勸導單」。

基層消防人員表示,曾有每個月都會通報請救護車載送45次的「常客」,以及不符正當使用救護車的市民,在告知相關法令並開出「勸導單」後多有明顯節制,但也碰過有人破口大罵「這麼愛錢」、「我有緊急需要不能叫救護車嗎」?甚至因此拒簽勸導單。

瑞隆消防分隊長鍾國志表示,「珍惜救護資源、尊重救護專業」是新制上路的主要精神,而非試圖減少救護工作,而且勸導單並非不問情況就貿然開出。

高雄市消防局訂定開出勸導單的對象,同時也是71新制上路後的評斷標準有三,一是指定送往非就近適當急救責任院所,二是送急救醫院後逕至門診就診,三為非緊急傷病患,具有上述其中之一者即視為「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不過,針對第一項,考量有些急症病患與所患慢性疾病有關,仍以原就醫醫院為宜者,則屬正常使用。

2013/06/25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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