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責任醫院」之認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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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寫於 2012年9月24日 20:08 ·
「急救責任醫院」之認定疑義,緊急救護辦法第五條所稱「急救責任醫院」係依「轄區內醫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為認定原則,與「就近適當醫院」採「就近」原則有別。另同條但書所稱「送至其他醫院」係基於「病情特殊」,換言之,是否採「就近送醫」,除依傷病患者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外,並應以救護技術員專業執勤經驗作綜合判斷。
所以如果今天患者家屬要求送台北榮總或者試桃園暑立醫院,則就近送醫的原則將會被"除依傷病患者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外",並應以救護技術員專業執勤經驗作綜合判斷。除外條款規定則排除就近送醫的原則
檔案內容是內政部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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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授消字第 0930092558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3 年 1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消防法令解釋彙編(94年6月版)第 335 頁、消防法令解釋彙編(96年8月版)第 429 頁
相關法條: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36 條(91.01.30版) 緊急救護辦法 第 5 條(85.10.16版)
要 旨:
「急救責任醫院」之認定疑義 主 旨:有關緊急救護辦法第五條釋疑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投消護字第○九三○○○九○三○○ 號函。 二、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轄區內醫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爰此,緊急救護辦法第五條所稱「急救責任醫院」係依「轄區內醫 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為認定原則,與「就近適當醫院」採「就近」原則有別。另同條但書所稱「送至其他醫院」係基於「病情特殊」,換言之,是否採「就近送醫」,除依傷病患者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外,並應以救護技術員專業執勤經驗作綜合判斷。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www.lawbank.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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