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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責任醫院」之認定疑義


 


轉貼於:臺灣緊急醫療救護教育粉絲專


 


寫於 2012924 20:08 ·


 


          


 


「急救責任醫院」之認定疑義,緊急救護辦法第五條所稱「急救責任醫院」係依「轄區內醫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為認定原則,與「就近適當醫院」採「就近」原則有別。另同條但書所稱「送至其他醫院」係基於「病情特殊」,換言之,是否採「就近送醫」,除依傷病患者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外,並應以救護技術員專業執勤經驗作綜合判斷。


所以如果今天患者家屬要求送台北榮總或者試桃園暑立醫院,則就近送醫的原則將會被"除依傷病患者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外",並應以救護技術員專業執勤經驗作綜合判斷。除外條款規定則排除就近送醫的原則


檔案內容是內政部的公文


法源法律網LawBank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授消字第 0930092558


發文日期:民國 93 12 09


資料來源:消防法令解釋彙編(946月版)第 335 頁、消防法令解釋彙編(968月版)第 429


相關法條:


緊急醫療救護法 36 條(91.01.30版) 緊急救護辦法 5 條(85.10.16版)


要  旨:


「急救責任醫院」之認定疑義 旨:有關緊急救護辦法第五條釋疑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明:一、復 貴局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投消護字第九三○○○○○ 號函。 二、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轄區內醫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爰此,緊急救護辦法第五條所稱「急救責任醫院」係依「轄區內醫 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為認定原則,與「就近適當醫院」採「就近」原則有別。另同條但書所稱「送至其他醫院」係基於「病情特殊」,換言之,是否採「就近送醫」,除依傷病患者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外,並應以救護技術員專業執勤經驗作綜合判斷。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www.lawbank.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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