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三貼被撞飛 救護拒送大醫院?
華視 – 2012年7月27日 下午12:00
這樣的救護人員,會不會太死腦筋了!台中市,有母女三人共乘騎車時,被小轎車撞飛,其中一位十歲小女童傷勢嚴重,家屬要求將她直接送到大醫院,沒想到,救護車人員在第一時間卻說,按照公文規定,只能把女童送到附近的清泉醫院,讓家屬很不滿。
江媽媽載著兩個女兒,騎機車正要回家,行經這個閃紅燈的十字路口,畫面左邊衝出一台轎車,小轎車以四五十公里的速度直接撞上去,母女三人騎車是肉包鐵,完全沒有防備的情況下,彈飛了 兩公尺 高,看了好嚇人!其中十歲女童傷勢最重,右腳骨折斷了三截,家屬要求直接送往榮總,但救護人員卻只能依規定,將人送往最近的清泉醫院。最後考量清泉醫院,無法負荷母女三人同時送醫,才將傷勢最重的十歲女童送往台中榮總,但過程已經延誤了好幾分鐘,女童現在已經出院,但腳上綁了繃帶,只能坐著休息,江爸爸不忍心女兒,受傷還得受苦。
其實兩家醫院距離只有十分鐘,救護員卻不願配合,痛批相關的相關規定實在太沒彈性,台中市府救護科出面澄清,強調救人以最近為原則,救護單位搶時間,也要節省資源。但規定太沒彈性,一家三人受傷,家屬卻得跑兩家不同醫院,難免會有抱怨出現。
救護車就近送醫挨批不知變通 胡志
強:勿曲解原意
全國廣播 – 2012年7月27日 下午12:00
台中市大雅區日前發生車禍意外,家屬希望救護車能將傷者送到台中榮總,但救護員卻表示市府下公文規定只能救近送醫,引起家屬不滿,台中市長胡志強今天特地澄清,強調這是公告而非公文,且用意是希望能縮短送醫時間,以免延誤病情,希望外界不要誤解原意。(記者蔡依婷台中報導)
台中市大雅區一名陳姓婦人日前與一對女兒騎著機車三貼出門,結果遭到一台轎車撞擊,小女兒腿部多處骨折,家屬認為傷勢嚴重,希望救護車能送往台中榮總救治,但救護員卻指著救護車上貼的一紙公文,指市長要求按規定只能就近送醫,遭家屬和議員批評消防局不知變通,台中市長胡志強今天出席活動時,拿出特地準備的文件澄清,胡志強說,這是一份由消防局呈報的「公告」,內容詳列指出,根據緊急救護法第五條及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九條,都說要送到適當的醫療機構,除非該區沒有適當場所,才可跨區就醫,胡志強說,有時救護案件相當緊急,如果每個人都指定地點,有意外誰負責,因此希望大家能尊重專業,採務實原則依法辦理。
胡志強說,每個人都希望救人,但不能在明明在大甲,卻偏要送大里,相關條文都經過仔細評估,他也在公告中批注,要求救護人員要注意民眾感受,好好解釋,並無一紙公文讓傷者送到不該送的地方,希望外界不要曲解公告原意。
市長一紙公文/救護車就近送醫 難
變通
自由時報 – 2012年7月27日 上午4:26
〔自由時報記者謝鳳秋/大雅報導〕母騎機車載一對幼女發生車禍,小女兒腳多處骨折,消防局救護車堅持依市長胡志強頒布公文規定就近送醫,經家長及市議員吳顯森央求才直送台中榮民總醫院,議員要求消防局應給救護員裁量空間。
但消防局緊急救護科長蔡昭霖表示,公文是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發布,以骨折來說,應先送一般級急救責任醫院止血,救護員並非完全沒有判斷傷勢,像如果頭部嚴重外傷、中風,就必須就近送中度級責任醫院,燒燙傷就送有燒燙傷中心的重度級責任醫院,如果不就近先送醫,出了狀況,救護員也會被家屬責怪。
大雅消防分隊澄清,因婦人的大女兒已送附近醫院,擔心一般級責任醫院人力調度吃緊,加上小女兒屬粉碎性骨折,狀況較嚴重,後來才會同意直送榮總。
路口監視器錄下,本月二十二日,江媽媽載著唸國小六、四年級女兒往北直行,在大雅區春亭街巷口,被往西橫行自小客車撞上,母女三人飛彈到車窗玻璃再摔下來受傷,吳顯森服務處秘書劉孝民看到,馬上衝出來察看,叫救護車將三人送醫。
吳顯森說,江家大女兒頭部撕裂傷被送附近清泉醫院,小女兒腳斷成好幾截,秘書及媽媽希望掌握黃金救治時間,直接送台中榮民總醫院,救護車上救護員指著車上貼的公文為難地說,「市長要求我們依規定送責任醫院,不然會被懲處」。
最後,禁不住家屬及議員央求,救護車將小女兒送往榮總,目前小女兒還在住院中,媽媽雖本身僅受輕傷,但因眼見一對女兒死裡逃生,至今情緒不穩、精神恍惚。
拒送傷重女童到大醫院 救護車挨批
作者: 梁貽婷╱台中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7月27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梁貽婷╱台中報導】
台中市大雅區陳姓婦人日前騎機車載著一對女兒和汽車相撞,小女兒右腳斷成三截,傷勢嚴重,希望直接送往大醫院救治,但救護車根據台中市政府公告,只能把女童送到離事故現場最近清泉醫院,令民眾傻眼,後來考量區域醫院急診可能無法負荷三人同時就醫,才將骨折女童送往榮總。
這起車禍意外發生在大雅區春亭街,正好就在市議員吳顯森服務處外,吳顯森表示,廿二日下午服務處人員聽見強烈撞擊聲,外出查看,只見母女三人受傷倒在地上。但救護車趕到現場時,家屬希望把握救治時間,將小女兒直接送台中榮總救治,竟遭救護員拒絕,指著救護車上的市府公告說,依規定救護車只能將傷患就近送往當地急救責任醫院清泉醫院,民眾不得指定,倘若沒依規定送醫,將會被懲處。
吳顯森直批離譜,救護員最後則考量小女童傷勢嚴重,姊姊和媽媽都已送往清泉醫院,其醫療資源可能無法負荷,決定送榮總救治。
消防局緊急救護科長蔡昭霖解釋,市府公文是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辦理,以骨折來說,應先送一般級急救責任醫院止血,但如果是頭部嚴重外傷、中風,就必須就近送中級責任醫院,燒燙傷就送有燒燙傷中心的責任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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