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不是計程車!!緊急醫療的
意義何在?
新北市消防救護人員
最近陸續看到有報導某縣市消防救護車無法依照家屬指定醫院送醫而引起輿論的一片譁然及討論,有不少議員、基層診所醫生認為應將患者送至有病歷存在的醫院或診所,對患者才是最好的!
那我不禁想請問有所質疑的人們,您了解緊急醫療的定義何在嗎?當初緊急醫療救護法所訂立的初衷您了解了嗎?您所為之發聲的病人是否真正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所規定的,該由消防救護車送醫的緊急傷病患呢?
大眾所知,只要不舒服就可以叫救護車,但是有沒有人想過,在路上奔馳的救護車中,所搭載的病人有幾成是所謂的「緊急傷病患」?大致上不到三成。
那什麼是所謂的緊急傷病患呢?簡單的來說就是有生命危險的病患....詳細的來說,依照緊急醫療救護單項技術規範,以下皆可以稱為可能有生命危險的緊急傷病患:
危急個案包括意識不清(昏迷指數<13分)、呼吸每分鐘≧30或
以上皆可以稱為可能有生命危險的緊急傷病患。
那什麼叫做緊急醫療呢?緊急醫療的目的何在?
依照上段的定義可以知道緊急傷病患都是生命正持續受到威脅的,隨時有逝去的可能。
所以可想而知,緊急醫療的目的在於搶救生命、維持生命。
那既然緊急醫療的目的不在於治癒,那病歷真的有這麼重要嗎?
不可否認的是,病歷的存在有助於醫生了解傷病患的情形,調整治療方針、用藥劑量….但是請注意--這是緊急醫療,是在挽回生命、與死神拔河、跟冥王搶人,急診室醫生、救護技術員所執行的是緊急狀況下的CPR、插管、給藥等醫療作為以及抉擇。而不是慢條斯里的決定今天該吃什麼便當、該去哪家醫院。
既然是在搶救生命,是要將病人送到就近可以搶救生命的醫院呢?還是要將病人送到15分鐘甚至於30分鐘以上車程,但是有病歷的醫院呢?對於緊急傷病患而言,15分鐘的車程可能決定到他的生死。緊急傷病患很可能在送醫途中失去生命徵象。
救護車上的設備永遠不比醫院優良。試問,如果是您的家人如此,您是要他在救護上被急救還是醫院急診室呢?
指定較遠醫院就很可能發生上述情形,那有人會說…我家人看起來還好阿,為什麼不能送到較遠的指定醫院?我想反問,如果看起來還好,那您叫什麼救護車?更何況,傷病患的情形是瞬息萬變的,您會比緊急救護技術員或者是急診醫生還懂嗎?
在執勤的五年內,常常聽到某某單位轄區有OHCA患者(到院前停止呼吸心跳患者),但是所轄救護車出勤了,需要他轄救護車支援,但他轄救護車很可能需要10~15分鐘以上的車程才能到達現場(偏遠地區甚至要30分鐘以上),幾乎完全耽誤到搶救的時間。
可能有人會問,那轄區的救護車去哪裡了?
就是因為指定醫院及濫用救護車,導致轄區救護車尚在出勤或返隊途中,趕不及服務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們、挽回不了真正需要搶救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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